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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三医院被罚涉嫌瑕疵

发布时间:2016-12-22 13:41:36

以2016年8月19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河南省人民医院“依法”罚款10万元为节点,今年8月以来河南从乡村诊所到市医院再到省医院,三家医疗机构相继因“涉嫌违法”被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先后处罚。但蹊跷的是,这些在医疗圈、业内人士朋友圈和网上沸沸扬扬的事件,无一例外地均无下文。

“依法”罚医院,复议却没了下文

2016年8月19日,有视频证实:因法院工作人员着便装依法调取病人病历时拒不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河南省人民医院经办工作人员未按其限定时间提供病历,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当天据此认定:河南省人民医院妨碍诉讼取证,“依法”罚款10万元;

一份有据可查的文件显示,事发后的第三天,河南省人民医院依法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8月22日,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已经受理此复议申请。

根据2015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被罚款、拘留的人不服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法院和当事人。”至今,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向社会公开复议结果。

乡药监所处罚村诊所,“依法”或有瑕疵

此后,2016年8月23日,河南省泌阳县泰山庙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在该镇一乡村卫生所,查出5只超过有效期6个月的一次性医用橡胶手套并认定:该卫生所涉嫌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法”做出没收过期一次性医用橡胶手套,并处24000元罚款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第二十条明确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现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使用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依照这些法律规定,河南省泌阳县泰山庙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依法无权对该乡村诊所做出行政处罚。

据了解,被处罚的村医8月26日向河南省泌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按《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泌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60日内,也就是10月26日前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但至今为止,该村医也没有收到公开复议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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